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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穎電梯有限公司_天津電梯維修_天津電梯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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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電梯首負責任者不需賠付墊付
發布源:天津市中穎電梯有限公司_天津電梯維修_天津電梯維保 發布時間:2015-05-13 09:25:33
昨日,省人大常委會召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草案修改二稿)》和《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表決前評估會,邀請部分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等有關人員對兩部法規稿進行表決前評估。
有效解決設備隱患問題
評估認為,兩個法規草案修改稿都明確了生產者、維護保養者、使用管理者等責任主體的責任,特別是明確了使用管理人的首負責任,建立了清晰完善的責任鏈條。此外,還建立了安全評估制度、發生事故后的應急處置等責任機制,將有效解決包括電梯在內的特種設備責任主體不清,設備隱患長期存在以及發生事故無從追究的問題。
電梯首負責任一直是爭論焦點
電梯使用管理者的首負責任一直是電梯使用安全立法的爭議較大的問題。經過反復研究論證,最終將使用管理者先行賠付墊付從草案稿中“拿下”,首負責任不再涉及賠付或墊付,只涉及安全管理義務。
其中,草案修改稿為電梯使用安全管理首負責任人規定了13項義務,引導電梯投入使用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如對電梯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員二十四小時在崗,對電梯轎廂進行裝修后應通知電梯制造單位進行測試等。
對于首負責任制,有相關人士還是提出憂慮,“首負責任在實際操作中會不會被理解為一旦發生安全問題就要找物業公司進行賠付?對物業公司經營會造成很大困擾?!?/p>
明確電梯使用管理者的首負責任制很有必要
對此,與會專家普遍認為明確電梯使用管理者的首負責任制很有必要。有專家指出,意外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不外乎麻痹大意或違章操作。電梯使用管理者的首負責任涉及13項安全管理義務,首負責任制將推動電梯使用管理者進行主動管理,只要履行好法規規定的13項安全管理義務,出現事故的風險將大大降低。